法例要求下的公司秘書
按照香港公司條例 (Cap. 622) 之要求,所有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必須擁有最少一名公司秘書,而該公司秘書必須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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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18歲或以上,常居於香港的自然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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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公司,而該公司需於香港營運或於香港擁有註冊地址
每年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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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公司秘書一職以應付香港之註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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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擬週年申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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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公司秘書行政問題上提供建議
我們的服務包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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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續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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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註冊辦事處地址(虛擬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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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公司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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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和保存法定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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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和出席公司會議,並準備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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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和提交公司註冊地址變更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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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和提交公司董事變更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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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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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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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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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香港的銀行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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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及更新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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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銷及清盤
客戶的責任
為提供高質素及確保客戶遵守香港法例之要求,客戶需立即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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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任何更改公司詳情(如: 股東或董事及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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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營業或聘請員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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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回覆我們的電子郵件或通知
私人秘書 vs 公司秘書
私人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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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是直屬的老闆或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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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文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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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老闆處理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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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約會、處理文件檔案、打字、備忘
公司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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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職位並負責統籌公司業績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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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聯絡各股東及政府監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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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有關公司法或上市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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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公司的各項運作能符合有關的法例及監管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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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安排和出席各董事及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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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公司的管理及運作,從而向董事局提交各項建議
關於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
《公司條例》 (第 622 章 )已予修訂,訂明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識別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 (“ 重要控制人 ”),並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在提出要求後查閱。《公司條例》第 1 2 部已加入新訂的第 2A 分部,該分部會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須-
識別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重要控制人」);及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
*除上市公司外,備存登記冊的規定,適用於所有根據《公司條例》或《舊有公司條例》成立及註冊的公司。
公司的主要責任包括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以作:
把詳情記入登記冊 / 更新登記冊資料 / 讓執法人員查閱登記冊 / 識別重要控制人 / 向重要控制人及其他人士發出通知
凡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被處第 4 級罰款(即 25,000 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被處罰款 700 元。
該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之存放
除非登記冊備存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公司必須在登記冊首次在有關地方備存後,或在備存的地方有任何更改後的 15 日內,需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長作登記。
指定代表
最少一名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稱及聯絡資料,以提供與該公司的登記冊有關的協助予執法人員。公司的指定代表須由以下任何一類人士擔任: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僱員,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自然人;或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