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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岸被動所得稅改(經濟實質法)

香港的稅收體系依據其特有的地域性原則,即只對源於香港的所得徵稅。這意味著從海外來的收入在多數情況下不會被課以當地稅費。然而,隨著全球稅收制度的演變,香港的稅法相對其他地區而言,似乎顯得較為寬鬆,尤其是對於境外收入和資本增值的免稅政策,而且並不要求稅務上的經濟實質。


2021年10月,歐洲聯盟指出由於香港對於境外收入的免稅政策可能引發“雙重非課稅”情況,因此將香港再次納入稅務合作方面的灰色名單中。面對歐盟的關切,香港特區政府迅速作出回應,承諾將在2022年年底前對稅法進行修訂,並引入對經濟實質的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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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的稅項


  1. 股息

  2. 利息

  3. 處分股權利得

  4. 無形資產相關所得


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實體,在香港收取上述 4 類離岸被動收入,必須滿足”經濟實質要求”,方能維持免稅。


如未滿足”經濟實質要求”,相關離岸被動收入,將被推定源自香港,需繳納利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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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條文的例外情況



《2023修訂條例》引入了集團內部轉讓寬免,在遵守特定反濫用規則的條件下,延遲相聯實體間資產轉讓產生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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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實質要求



為了遵守實質經濟活動的規範,納稅人必須滿足所謂的「經濟實質要求」測試。這包括在香港就其業務活動聘請適量的合格員工,並產生相應的運營成本。在評估納稅人是否符合這一標準時,稅務局將考慮一系列的因素,如公司的業務類型、經營的規模、盈利狀況、僱員的具體信息,以及產生的運營成本的數量和性質等。


同時,當納稅人選擇將某些業務活動外包時,仍需展示他們對這些外包活動擁有充分的監控,並確保這些活動實質上在香港完成。稅務局將實施必要的保護條款,以避免納稅人通過外包方式規避遵循實質經濟活動的要求。


關聯要求


至於外地合資格知識產權收入,《税務條例》規定採用關聯要求來決定這類收入可獲豁免繳付利得税的程度。簡而言之,得自合資格知識產權的部分收入(「合資格知識產權收入」)可獲豁免繳付利得税,該部分稱為「例外部分」。


甚麼是關聯要求


關聯要求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在2015年公布的侵蝕税基及轉移利潤(「BEPS」)方案第五項行動計劃(BEPS第五項行動報告)中的關聯法,該關聯法獲經合組織採納為最低標準。經合組織的損害性税務措施論壇(Forum on Harmful Tax Practices)採用關聯法評估各税務管轄區就知識產權收入所制訂的税務優惠機制是否具損害性。所有屬BEPS包容性框架成員且設有知識產權税制的税務管轄區均已採用關聯法,或廢除不符合規定的機制。


根據關聯法,只有來自合資格知識產權資產的收入,才符合資格按關聯比例享有税務優惠待遇。根據定義,關聯比例指合資格開支在納税人開發相關知識產權資產所招致的整體開支中所佔的比例。研究和發展(「研發」)開支比例是一項實質經濟活動的替代指標,旨在確保獲得優惠的收入與有助取得該收入的開支兩者之間有直接關聯。

在外地收入豁免徵税機制下,關乎關聯要求的條文應以最能確保與BEPS第五項行動報告第四章中所列的要求和指引效力相符的方式理解。


持股要求


持股要求為經濟實質要求提供了替代方案,方便在香港收取外地股息或股權權益處置收益的跨國企業實體申請税務豁免。


持股要求的條件


  • 該跨國企業實體屬香港居民人士,或如該跨國企業實體屬非香港居民人士,外地股息或股權權益處置收益可歸因於其在香港設有的常設機構;以及

  • 該跨國企業實體在緊接有關外地股息或股權權益處置收益累算歸於該跨國企業實體之前的不少於12個月的期間,在該獲投資實體中持續持有不少於5%的股權權益。


《税務條例》有若干反濫用規則,以防止濫用持股免税安排。有關規則如下:


切換規則(應税條件)


  • 如該指明外地收入屬股權權益處置收益,則該股權權益處置收益須在香港以外地區(外地税務管轄區)被徵收合資格類似税項,持股免税安排方會適用。

  • 如該指明外地收入屬股息,則以下任何一筆款項須在外地税務管轄區被徵收合資格類似税項,持股免税安排方會適用:

    • 該股息;或

    • 用以支付該股息的基礎利潤

  • 在以下情況,一筆款項在外地税務管轄區視作被徵收合資格類似税項:

    • 該該款項須在外地税務管轄區被徵收與利得税性質大致相同的税項(外地税項);及

    • 適用於該款項的税率(適用税率) 至少為15%。

  • 適用税率指該外地税務管轄區的企業税率,即一筆作為營業收入的款項在外地税務管轄區須繳付外地税項時的税率。如該外地税項須在該款項累算之時徵收,則適用税率會是當時在外地税務管轄區適用的企業税率。如該外地税項須在該款項累算的課税期內徵收,則適用税率會是該課税期內在外地税務管轄區適用的企業税率。

  • 一般而言,適用税率指對指明外地收入、基礎利潤或有關下游收入徵税的税務管轄區的一般税率(即最高企業税率)。這一般税率不一定是對相關收入或利潤徵收的實際税率。如某收入或利潤根據特殊税法以低於税務管轄區主要法例訂明的税率徵税,而該較低的税率並非為鼓勵實質經營活動的税務優惠,則一般税率應為該特殊法例中規定的最高税率。如某收入或利潤須按多於一個税率(例如累進企業税率)繳納外地税項,則適用税率會是適用於該收入的最高企業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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