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於報稅之自動交換資料之共同匯報標準
近日,逾百個司法管轄區(包括香港政府)經已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於2014年7月公布的共同匯報標準,參與及執行用於報稅的自動交換資料措施。自動交換資料是一項新的國際標準,旨在打擊跨境逃稅活動,並涉及把財務賬戶資料由香港傳送至與香港簽訂了自動交換資料協議的海外稅務管轄區。部份國家已於2016年1月1日起推行自動交換資料,而香港則將於2017年1月1日實行,並於2018年作首次資料交換。
《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修訂條例》」)已於2016年6月30日開始生效。根據《修訂條例》,財務機構會被要求確認賬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份。若賬戶持有人被確認為任何共同匯報標準的司法管轄區之稅務居民, 財務機構便需向香港稅務局(「稅務局」)匯報所需的財務資料,包括姓名、住址、出生日期及地點、稅務居住地、 納稅人號碼、戶口結餘、某種收入等。稅務局會將相關資料與相關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機關共享。若您並非任何 香港以外地區的稅務居民,您的財務賬戶資料將不會被申報。
若閣下想了解更多有關自動資料交換,您可參閱背頁的「常見問題」或請瀏覽稅務局網站: http://www.ird.gov.hk/chi/tax/dta_aeoi.htm。如您對您的稅務居住地有疑問,我們建議閣下向您的稅務或法律 顧問咨詢。
1. 何謂自動交換資料?
自動交換資料是一項新機制,涉及把財務賬戶資料由香港傳送至與香港簽訂了自動交換資料協議的海外稅務 管轄區(「自動交換資料伙伴」)。有關資料只涉及屬自動交換資料伙伴的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2. 為什麼香港要實施自動交換資料?
以自動的形式交換財務資料是新的國際標準,旨在提高稅務透明度及打擊跨境逃稅活動。國際社會提倡自動 交換資料,以作為一種更有效率的國際稅務合作模式,並將其訂為新的國際標準。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經合組織」)在2014年7月公布了就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標準,呼籲各地政府從其財務機構 取得相關的財務賬戶資料,並每年與賬戶持有人所屬居留司法管轄區自動交換該等資料。截至2016年7月 26日,全球已超過一百個稅務管轄區承諾實施自動交換資料。
作為國際社會負責任的成員及國際金融中心,香港在2014年9月表示支持實施自動交換資料。香港的《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修訂條例》」)亦於2016年6月30日生效為香港進行自動交換資料訂立了法律框架。為履行承諾,香港會於2018年年底前進行首次自動交換資料。
3. 誰是自動交換資料框架下的申報對象? 任何個人或實體若因其居民身分而在某稅務管轄區有繳稅責任,而該稅務管轄區為香港的自動交換資料伙伴,則位於香港的財務機構便須識辨由該個人或實體所持有的財務賬戶。財務機構須蒐集和向稅務局提交已識 辨的帳戶持有人(個人或實體)的資料及其財務帳戶資料。稅務局會將有關資料傳送至該賬戶持有人作為稅務 居民所屬的相關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機關。
4. 假如我作為稅務居民所屬的稅務管轄區是自動交換資料伙伴,我於香港的財務機構持有財務賬戶,什麼資料會被交換?
就個人資料而言,交換的資料包括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轄區、稅務編號(TIN)、出生日期及出生地點。至於財務賬戶資料,交換的資料包括賬戶編號、賬戶的年終結餘或價值,以及相關年度的利息、股息及出售財務資產所得收益(視乎情況而定)的總款額。
5. 自動交換資料如何影響個人或實體?
申報財務機構有責任申報由申報對象持有的財務賬戶。香港的納稅人如非任何香港以外地區的稅務居民,不會被申報。《稅務條例》規定申報財務機構須應用盡職審查程序,向賬戶持有人收集所需資料和文件。為了識辨誰是申報對象,申報財務機構可要求賬戶持有人填寫自我證明以核實其稅務居民身分。而有關的自我證 明將會由申報財務機構備存6年。
6. 甚麼是自我證明? 這是賬戶持有人就其稅務居民身分作出的一份正式聲明。 根據《修訂條例》訂明的盡職審查程序(該等程序是按國際標準的需要而訂定的),所有新賬戶(即2017年1月1日或之後所開立的賬戶)的賬戶持有人均須提交自我證明。至於先前賬戶(即2017年1月1日之前開立的賬戶),如相關申報財務機構就有關賬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存疑,可要求賬戶持有人提供自我證明以確認其稅務 居民身分。請參閱常見問題8。
如果賬戶持有人不清楚其稅務居民身分,可考慮尋求專業意見。 在經合組織建立的自動交換資料網站內,您可以找到更多有關不同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法律對其稅務居民的定義的資料,該網址為: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d.en.347760。
賬戶持有人向申報財務機構作出自我證明時,如明知或罔顧實情地作出在要項上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的陳述,便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第三級罰款(即HK$10,000)。稅務局如有需要會查閱自我證明內的資料。
7. 為什麼申報財務機構要求我在自我證明提供我的稅務居民身分?
根據《修訂條例》,申報財務機構須為自動交換資料的目的,應用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賬戶持有人及控權人的稅務居民身分。所以,賬戶持有人需要向申報財務機構提供其稅務居民身分。 8. 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並沒有持有外國護照及只須在香港繳稅。在開立新賬戶時,我是否需要向申報財務機構提供自我證明?就我的先前賬戶,我是否需要向申報財務機構提供自我證明?
根據《修訂條例》所訂明的盡職審查程序(該等程序是按國際標準的需要而訂定的),就所有新賬戶而言,賬 戶持有人須就其個人資料(包括稅務居民身分)向申報財務機構提供自我證明。至於先前賬戶,財務機構須進 行盡職審查,以識辨及核實賬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如有疑問,財務機構會向賬戶持有人要求提供自我 證明。此外,財務機構可選擇把新賬戶的盡職審查程序應用於先前賬戶。換言之,賬戶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先 前賬戶向相關申報財務機構提供自我證明。
9. 如果情況有所改變並影響了我的稅務居民身分,該怎麼辦?
如情況有所改變以致影響賬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或引致已提交的自我證明上的資料不正確,賬戶持有人應通知申報財務機構。一般而言,賬戶持有人需要在發生改變後30天內,向有關申報財務機構提供一份已適 當更新的自我證明。
如何得知自己是否海外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一般而言,要斷定某個人或實體是否屬一個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會根據有關人士身處之地或逗留於該地的時間(例如:是否在一個課稅年度超過183天);如屬公司的情況,則根據有關公司成立為法團的地點或其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點。任何人士即使在某稅務管轄區繳稅(例如預扣稅、消費稅或資本增值稅),並不會使該人士自動成為該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在經合組織建立的自動交換資料網站內,您可以找到更多有關不同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法律對其稅務居民的定義的資料。網址為: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 tax-residency/#d.en.347760
11.《稅務條例》會否指明誰人是海外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財務機構如何知道及識辨其賬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
每個稅務管轄區就其稅務居民均有特定的定義。稅務法律可能因稅務管轄區而異,而個別賬戶持有人作為稅務居民的身分也可能每年有變。個別賬戶持有人須核實和更新其稅務居民的身分,如有需要,應尋求法律意見。
就新賬戶而言,財務機構須向其賬戶持有人就其個人資料(包括稅務居民身分)索取自我證明。就先前賬戶而 言,財務機構須進行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及確定其賬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如有疑問,應向賬戶持有 人索取自我證明。
12. 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並沒有持有外國護照及只須在香港繳稅。在自動交換資料的框架下,財務機構會否就我的資料向其他稅務管轄區申報?
假如您不是香港以外任何地區的稅務居民,香港的財務機構不須和不應就您的財務資料向稅務局申報作為傳送至香港以外的稅務機關之用。
13. 若我是申報對象,我如何能知道我的財務賬戶內的甚麼資料已由稅務局傳送給其他稅務管轄區?我可否反對財務機構發送我的資料給稅務局?
《稅務條例》旨在施加法律責任予財務機構,要求他們設立及應用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香港以外地區的稅 務居民作自動交換資料用途及蒐集指定資料,提交給稅務局。
財務機構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要求。舉例來說,他們應告知賬戶持有人,所蒐集的個人資料可 能會用作自動交換資料用途,並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有關個人資料準確無誤及安全穩妥。賬戶 持有人也有權要求查閱和更正其個人資料。若個別人士拒絕允許財務機構將其個人資料作自動交換資料用途, 財務機構可考慮應否維持該賬戶。
